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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道元件检验及储运
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元件应具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4.1.2 管道元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标准的规定,核对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并应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设计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执行。管道元件标识应清晰完整,应能追溯产品的供货状态,并应填写管道元件质量检查记录,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1的规定。
4.1.3 镍、钛、锆、钽、铌及其合金材料的管道组成件,应对材质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并应标识。
4.1.4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低温冲击性试验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低温冲击试验数据,且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5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的管道元件,应提供晶间腐蚀试验文件,且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 用于胀口或翻边连接的铜及铜合金管、铝及铝合金管、铅管,施工前应进行胀口或翻边试验。
4.1.7 有色金属管道元件存放和运输时,不应与铁质材料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