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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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余热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内及周边有热用户时,宜利用瓦斯发电机组余热供热/冷;经综合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合理后,可利用烟气余热发电。

7.1.2 余热锅炉应选择无补燃型。

7.1.3 利用煤矿瓦斯发电机组烟气余热进行供热/冷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发电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