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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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烟气余热利用系统

7.5.1 利用瓦斯发电机组烟气余热时,发动机烟气出口经余热锅炉至烟囱出口的总阻力,应小于发动机最大允许排气背压,并应能保证发电机组的正常出力。

7.5.2 烟气余热利用烟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7.5.3 烟气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最高排烟温度下长期、可靠运行。

7.5.4 烟气余热利用烟道阀门与直排烟道阀门应有可靠的联锁。

7.5.5 烟气余热锅炉与瓦斯发电机组宜一对一配置,余热锅炉烟气入口前应设有泄爆口。

7.5.6 余热发电锅炉的额定蒸汽压力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宜超过2.5MPa。蒸汽轮机的规模应根据余热锅炉最大蒸发量的总和确定。余热供热锅炉的参数及规模应根据热用户的需要确定。

7.5.7 余热锅炉排烟管道宜一对一设置,排烟管口宜高出屋面2.5m以上;当屋面有空气冷却器时,排烟管口应高于冷却器出风口2.5m以上。

7.5.8 余热锅炉排烟管道材质应根据排烟温度确定;烟道布置应计算热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应安装补偿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