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给水系统
5.1 系统选择
5.1.1 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消防与洒水合一的给水系统。技术经济确实优越时,可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系统。
5.1.2 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静压给水系统,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动压给水系统,也可采用以一种给水方式为主、另一种给水方式为辅的混合给水系统。
5.1.3 采用再生水水源供水的井下洒水系统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系统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时,系统间应采用间接连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先进入中间水池,通过中间水池接入井下洒水系统;
2 中间水池的生活饮用水进水管最低点应高于水池溢流水位150mm。
5.2 水池、蓄水仓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2 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内为井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与井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 井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3 井下洒水储备水量应按洒水日用水量的25%计算;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4 水池应分为两格或两座,并应在两格或两座内各存放一部分井下洒水储备水量。
5.2.3 地面水池应有确保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4 在有助于提高灭火效率且具备条件时,也可建设辅助性的井下蓄水仓。
5.2.5 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10min消防水量,但地面水池的消防水储备量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5.2.6 在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池提供的容积必须按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中的大者确定。
5.2.7 井下消防及洒水储备水量应能及时得到补充。
5.2.8 寒冷地区的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3 加压、减压
5.3.1 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5.3.2 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压泵宜设于地面;
2 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1)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2)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不足。
5.3.3 井下消防、洒水加压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给整个矿井井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宜按固定加压泵站的要求设计;
2 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喷雾泵站协调,条件合适时可合成一个泵站;
3 单个用水点的局部增压措施可采用管道泵。
5.3.4 需减压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减压阀降低下游管道的水压。在有可利用的空间且位置合适时,也可采用减压水箱或利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然后再靠静压送往用水点。
5.3.5 减压水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容积不应小于管道计算流量的10min水量;
2 进入减压水箱管道的静压不宜超过2.0MPa;
3 水箱上部应有不小于1.4m的检修空间,其周围至少在两个方向上应有不小于0.6m的操作空间;
4 水箱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5 水箱应装设两个浮球阀。
5.3.6 从水压高于1.0MPa的干管直接连接给水栓、消火栓时宜设减压阀。从静压不大于1.0MPa的管段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减压后的动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
5.3.7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的位置及出口压力的确定,应保证对静压和计算流量下的动压均能适应,且应满足下游水压的要求。
2 减压阀前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3 减压阀应按产品的要求方向竖直或水平安装。
4 总干管及采区供水干管的减压阀应采用双阀并联安装。
5 支管减压可采用单阀及带阀门的旁通管。但从高压干管上直接连接的单个给水栓、消火栓,其连接管上的减压阀可不设旁通管。
6 当一个系统有两个及以上进水管,或井下干管形成环状且减压阀位置在环上时,可不设并联减压阀或旁通管。
7 减压阀应在上下两端各设同规格检修阀门。只供单个用水点的减压阀下端可不设检修阀门。
8 减压阀进、出管道上应设压力表。
9 减压阀一端管道靠近减压阀处应设承受管道推力的固定支架,另一端管道上应设相同口径的管道伸缩器。
10 立井井筒中的减压阀宜设置在具有检修空间的壁龛硐室内。
5.4 管 网
5.4.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能够对全部用水项进行供水的所有用水点以及井下后期开拓工程的接管处。
5.4.2 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有条件时宜连成环。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5.4.4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设控制阀;
2 在管道的直线管段应每隔一段距离设一个检修阀。两个检修阀中间的支管、给水栓或其他洒水点的总数不宜超过10个,且两阀中间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5.4.5 仅在灭火时动用的消防储备水池的出水口应设切换阀。切换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有条件时应采用可兼用手动开启的电动阀门。
5.4.6 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在计算流量下各用水点的水压均能满足用水点中各用水项的需要,且应在经济上合理。确定管道规格时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管道水力计算方法校核。
5.4.7 阀门、管件的规格宜与相关的管道一致,但在需减压的管道上安装的阀门规格可缩小。
5.5 系统功能的扩展
5.5.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用于井下紧急供水的管道接口及配套阀件。按功能要求设置的管道接口可包括替换水源的接入口、实施紧急供水的支管接口,以及放空原有存水的泄水口。
5.5.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由正常运行转为紧急供水时需要打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总数不宜超过6个。
5.5.3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与紧急供水水源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