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52-2015 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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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心波长分配

3.4.1 基于C波段的32通路和40通路DWDM系统的通路标称中心波长和中心频率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基于C波段的80通路DWDM系统的通路标称中心波长和中心频率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1 基于C波段的40通路DWDM系统波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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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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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32波连续频带DWDM系统宜使用编号为9~40的中心波长,32波分离频带DWDM系统宜使用编号为1~16和编号为25~40的中心波长;
2 带*的为可扩展波长,可供41通路~52通路的DWDM系统选用。

表3.4.1-2 基于C波段的80通路DWDM系统波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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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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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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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的为可扩展波长,可供81通路~104通路的DWDM系统选用。

3.4.2 CWDM系统的通路标称中心波长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CWDM系统通路波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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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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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8通路CWDM系统采用的波长。其他数量通路波长选择可以在上述范围内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