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30-2016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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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作与下沉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邻近建(构)筑物、堤防、地下管线和地下障碍物等状况,按要求做好沉降位移的定期监测及监护工作。水域环境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洪汛、凌汛、河床冲刷、通航及漂流物等做好调查研究,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2 施工前应设置测量控制网,进行定位放线、布置水准基点等工作。

5.1.3 气压沉箱工作室内外应配备通信联络设备,定期检查线路确保畅通。

5.1.4 邻近水域的沉井与沉箱施工初沉阶段宜避开汛期。

5.1.5 分节制作的钢筋混凝土沉井与气压沉箱,下沉前首节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其余各节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0%。

5.1.6 沉井与气压沉箱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不能符合沉井与气压沉箱制作和接高稳定要求时,在施工前应进行地基处理;

2 首节制作高度不宜大于6m,其余节制作高度宜控制在6m~8m;

3 分节制作高度不宜大于沉井与气压沉箱的短边或者直径。

5.1.7 沉井与气压沉箱为多次制作多次下沉时,每次接高均应符合稳定性要求。

5.1.8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时落地外脚手架必须与模板系统脱开,且落地外脚手架应具有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5.1.9 沉井与气压沉箱下沉前,应完成井壁防水层施工,并应做好下沉高差、平面偏差的观测。

5.1.10 沉井与气压沉箱下沉前及下沉时,应做好地下水位的观测。

5.1.11 软土地层中的沉井与气压沉箱下沉,应严格控制井(箱)内取土深度。

5.1.12 沉井与气压沉箱的下沉应实时测量与纠偏,下沉至设计标高,且8h累计下沉量不大于10mm时可封底施工。

5.1.13 大型沉井封底应分仓、均匀对称进行,且任一区域的混凝土封底工作均应一次连续浇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