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16-2016 医药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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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风险评估阶段和内容

3.2.1 医药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可分为立项阶段、验收阶段、生产运行阶段。

3.2.2 立项阶段风险评估应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和预测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

2 提出消除、预防和降低危险、危害后果的对策措施;

3 评价采取措施后的系统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

3.2.3 验收阶段风险评估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试生产运行正常后进行。验收阶段风险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检查,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4 评价系统是否达到正式投产所需的安全要求。

3.2.4 生产运行阶段在建设项目运行一定时间后,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管理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生产运行阶段风险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面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合适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危险识别、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2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合适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的影响范围,分析事故的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概率;

3 对发现的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整改的优先度进行排序;

4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