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516-2016 火力发电厂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布置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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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控制室

3.1 一般规定

3.1.1 集中控制室的设置应根据机组控制方式和电厂运行管理模式确定。

3.1.2 集中控制室的位置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

3.1.3 集中控制室的环境应确保运行人员安全、舒适,有利于运行人员长期工作。

3.1.4 集中控制室附近宜配置工程师(站)室、交接班室、会议室、更衣室等必要的功能房间。

3.1.5 集中控制室内应有足够的运行场地。

3.1.6 集中控制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相关规定,集中控制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1.7 集中控制室可布置在集中控制楼内,也可布置在主厂房内或主厂房附近。

3.1.8 集中控制室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要求。

3.1.9 集中控制室的温度、湿度等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