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钻 探
6.2.1 钻探设备出入库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开机检验。
6.2.2 设备、器材的搬运、装卸、运输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6.2.3 修筑的临时道路应能使车辆安全通过。道路跨越河流时,宜选择公共通行的渡口。修建临时过河道路时,应查明河床、水流状况,采取修桥、船渡、修筑河底漫水路等措施,不得盲目涉水过河。经常通行的危险路段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人看护。
6.2.4 钻进前应查清孔位下方气、水管路、电缆等埋设物情况,钻孔与其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6.2.5 钻探场地的平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陡坡悬崖处平整场地,应清除上方斜坡的松动石块,并设置防护围栏。作业时坡下不得有人;
2 低洼地带平整场地时,应有防洪排水措施;
3 钻探场地位于斜坡上时,填方部分不得大于地基面积的1/3或者采用桁架式结构钻探场地。
6.2.6 钻塔、桅杆的安装及拆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立和拆卸钻塔、桅杆时,应设专人指挥,起落及倾倒范围内不得有人;
2 使用升降机整体起落钻塔、桅杆时,起落前应检查升降装置、起落机构,各部件应灵活可靠,竖立前先行试拉检查无误后再平稳到位;
3 螺栓及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放在塔上或上下抛扔,上下钻塔、桅杆时手中不得提拿物件;
4 不得在空间上下两层同时作业,同一工作台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
5 各部位的塔材、拉杆、螺栓等不得少装或改装;
6 “A”形钻塔(架)地面组装后,应检查各部件装配和螺栓紧固情况,竖立后在未紧固支撑螺栓、拉紧绷绳前,不得上塔作业;
7 木制三脚钻塔(架)应选择坚而直的松、杉木料,穿钉孔上下应加固。起落时应保持双脚对称趋势,并控制自滑;
8 分节起落的桅杆应按程序安装,拆卸各步骤的动作应准确到位,桅杆放落后应固紧锁销;
9 不得在缺少足够照明的夜间拆建钻塔(架)。遇五级以上的大风、大雷雨、雪雾天气时,不得进行拆卸安装工作。
6.2.7 钻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设备应安装平正、稳固,各相应的传动部件应对正;
2 各种仪表、指示器应完好、齐备,各种安全阀门应动作灵活、可靠;
3 钻探现场用电时,电线应绝缘良好,避免摩擦,并架设在安全高度;电源开关箱应标明开关使用部位,断电检修时应挂“禁止合闸”标志;
4 塔上作业时应安装工作平台,并应设置高度大于0.9m的防护栏,木质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05m。上下钻塔时应备有梯子。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规定。梯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9或《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GB 7059的规定;
5 座式天车应装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安全保险绳。
6.2.8 开钻前必须对钻场的安全设施和钻机等设备逐一认真检查。
6.2.9 班组人数不足或技工不够时不得开钻,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临时工不得从事钻探操作工作。
6.2.10 运行机械的外壳、防护罩等部位,严禁坐、靠、踏、攀登,运行中的皮带严禁跨越,挂传动皮带及上蜡不得戴手套。
6.2.11 当桅杆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动钻机。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桅杆)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6.2.12 钢丝绳检查与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
6.2.13 钻具不得长时间悬空吊挂,在井口竖立时应落地并刹紧制动。
6.2.14 冲击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动冲击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2 冲击跟管钻进,孔口工作人员应面向司钻。移动木钳时,应有专人把扶,不得滑落。拧卸套管时,木钳不得放手自由旋转;
3 对于小型冲击钻机,当钻具悬吊更换钻头或取土器时,应刹紧卷扬并放下棘爪,下降钻具时手离开钻头底部,脚应离开其下落范围,使用黏土钻头时手指不得放入导向管内。
6.2.15 回转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龙头转动应灵活,不得漏水。送水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开钻时不得用人把扶;
2 松、紧卡盘螺丝应切断动力,待卡盘停止回转后方能进行,确认扳手脱离后方能开钻;
3 回转器上站人工作时,应切断动力;
4 气举正循环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5 操作人员应经常观察水泵压力表及送水胶管状态;
6 用火碱调制泥浆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7 量测机上余尺时,不得使量尺接触回转器。
6.2.16 升降钻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落钻具时应引送,升降时不得挂撞、触摸、拖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2 卷筒上钢丝绳应排列有序,钢丝绳余量不得小于3圈;
3 摘挂提引器时,应在停止升降后进行,并应避开钢丝绳的回弹范围;
4 应在钻具停稳后方可抽、插垫叉,不得用手扶垫叉底部;
5 钻具出孔后,手脚应离开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6 使用拧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垫叉未放平稳时不得开机拧管,拧管机未停止转动时不得提升钻具;
7 用人力拧卸丝扣过紧的钻杆应切断拧管机动力,人员应站在板叉或钻杆钳回弹范围之外;
8 使用切口提引器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放倾斜钻具时应使切口朝下;
9 使用提引钩时,应设有防止钻具脱钩的装置;
10 使用手摇绞车时,应设有防止逆转的棘轮棘爪,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1 使用冲击钻机时,不得用复滑车;
12 使用补心式回转钻机,应待钻具停止回转后方可提升;
13 升降时发生跑钻,不得抢插垫叉和抢抱钻具。
6.2.17 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孔内事故前,应检查升降系统的各部件,钢丝绳、天车、提引工具等应安全可靠;
2 用升降机起拔事故钻具时,操作人员应避开钢丝绳折断回弹范围,其他人站在安全位置,塔上不得有人;
3 不得超负荷强力提升;
4 使用手动葫芦或滑轮组时,应有安全保险绳;
5 使用吊锤时,应检查表面是否有裂痕,连接链是否牢固,在锤打前应拧紧钻杆丝扣和打箍,吊锤吊起时,不得用手对吊锤至打箍之间的钻杆进行拧紧或把持;
6 使用千斤顶时,应绑牢千斤顶帽、卡瓦及事故钻具,回落时不得用升降机提吊;
7 反钻杆时,应使用反管器,不宜使用各种钻杆钳子,扳杠反侧不得站人。
6.2.18 承压水地区钻探时,在钻穿承压含水层顶板前应做好井孔涌水的防备工作。钻高温承压水层还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6.2.19 钻孔完成全部地质工作后,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原土回填,并夯实。
6.2.20 核电站勘察钻孔回填时,应全部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逐层回填并捣实。
6.2.21 在江河堤防钻探时,其钻探及钻孔封堵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