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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施工降水
6.6.1 施工降水钻探、成井、下管、洗井、抽水试验、井管起拔等工作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第6.5节的规定。
6.6.2 长途运输干砂管时,干砂管应立装并固定。
6.6.3 向井内下干砂管井管时,干砂管与托盘、干砂管与干砂管之间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绞车、钢丝绳等起重机构必须安全可靠。
6.6.4 使用吊车下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规定。
6.6.5 施工降水井采用高压胶管洗井时,应考虑到高压胶管的极限耐压值。高压胶管反弹范围内不得有人。
6.6.6 井管应高出地面50cm,成井后应及时封闭井口,应设有警示标志。
6.6.7 起吊潜水泵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电缆直接起吊。
6.6.8 施工降水现场用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的规定。
6.6.9 应向指定的地点排水,并应设有专用的管道。
6.6.10 当发现周边环境、建筑物因降水引起的沉降过大出现裂缝、沉陷时,应立即停止抽水,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