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气井产量及天然气输量计量
4.4.1 井产物经分离器分离后的天然气、水及天然气凝液应分别计量。
4.4.2 气井产出的水和天然气凝液的计量准确度应根据生产需求确定,允许偏差应为±10%。
4.4.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井,宜采用连续计量:
1 产气量在气田总产量中起重要作用的气井;
2 对气田的某一气藏有代表性的气井;
3 气藏边水、底水活跃的气井;
4 产量不稳定的气井。
4.4.4 采用周期性轮换计量的气井,其计量周期应根据井场井口数量和计量的路数决定,宜为5d~10d,每次计量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轮换计量器具的配置应能覆盖每路气井的流量范围。
4.4.5 站内的生产用气和生活用气应分别计量。
4.4.6 天然气输量计量可划分为一、二、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计量应用于气田外输气的贸易交接计量;
2 二级计量应用于气田内部集气过程的生产计量;
3 三级计量应用于气田内部生产和生活计量。
4.4.7 天然气输量计量系统准确度的要求应根据计量等级确定:一级计量系统准确度根据天然气的输量范围不应低于表4.4.7的规定,二级计量系统的允许偏差应为±5.0%,三级计量系统的允许偏差应为±7.0%。
表4.4.7 一级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4.4.8 天然气一级计量系统的流量计及配套仪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的规定配置,配套仪表的准确度应按表4.4.8确定。天然气二级计量系统配套仪表的准确度可按表4.4.8中B级确定,天然气三级计量系统配套仪表的准确度可按表4.4.8中C级确定。
表4.4.8 计量系统配套仪表准确度
注:当使用超声流量计并计划开展使用中检验时,温度测量不确定度应优于0.3℃。
4.4.9 天然气计量系统采用标准孔板节流装置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第2部分:孔板》GB/T 2624.2的有关规定。对干气的计量,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 21446的规定进行。
4.4.10 采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 18604的规定。
4.4.11 含液量较小的气井,在满足开发生产动态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不分离计量方式,宜选用孔板流量计用于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