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安全截断与泄放
4.7.1 气井井口应设置井口高低压紧急截断阀。
4.7.2 进、出站场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截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4.7.3 集输站场宜在进站截断阀之前和出站截断阀之后设置线路管道泄压放空设施。
4.7.4 集输站场应设置放空立管,需要时还可设放散管,放空的气体应安全排入大气。含硫酸性天然气放空宜引入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
4.7.5 单台容器可在危险空间(容器和管道上)设置1个或1组泄放装置。在计算泄放装置的泄放量时,应包括容器间的连接管道。下列情况可视为单台容器:
1 与压力源相连接、本身不产生压力的容器,且该容器的设计压力达到压力源的压力;
2 多台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相同,且中间无阀门隔断时。
4.7.6 火灾情况下对容器进行超压保护的安全阀,其泄放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7.7 集输站场放空系统处理能力应通过对紧急放空、安全泄放及检修放空综合分析确定。
4.7.8 对于站场工艺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紧急放空,降压速率宜按照15分钟内将系统压力降至0.69MPa或设计压力的50%(二者取较小值)确定。
4.7.9 存在超压的管道、设备或容器,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或压力控制设施。
4.7.10 除无法安装安全泄放装置且控制仪表或联锁装置的可靠性不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情形外,自动控制仪表或联锁装置不应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超压保护措施。
4.7.11 安全泄放装置应靠近压力源,应能够防止系统或其中的任一部分发生超压事故。
4.7.12 安全阀的定压应小于或等于受压管道、设备和容器的设计压力,定压值(P0)应根据最大操作压力(P)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P≤1.8MPa时,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2 当1.8MPa<P≤7.5MPa时,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3 当P>7.5MPa时,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4.7.13 安全阀进、出口管道直径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1 安全阀与压力管道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应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降应小于安全阀定压的3%;
2 单个安全阀阀后的泄放管直径,应按背压不大于该阀定压的10%确定,但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
3 连接多个安全阀的泄放管直径,应按可能同时动作的安全阀同时泄放时产生的背压不大于其中任何一个安全阀定压的10%确定。
4.7.14 集输站场湿天然气宜选用全启式封闭弹簧安全阀。
4.7.15 站内需要检修一组(套)设备时,应设与其他组(套)设备隔开的截断阀和检修放空阀。
4.7.16 放空阀后管道内气体流速不应大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气体声速:
式中:υc——气体的声速或临界流速(m/s);
K——气体的绝热指数;
CP、CV——定压热容、定容热容[J/(g·K)];
T——气体温度(K);
M——气体分子量。
4.7.17 集输站场放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卸压和减压系统指南》SY/T 10043的有关规定。
4.7.18 泄放装置出口管道应分析介质放空降压产生骤冷对材料低温脆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