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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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天然气凝液储存

5.3.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应密闭储存。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的储罐应选用钢制压力球型罐或卧式罐;2号稳定轻烃常压储存时,应选用钢制浮顶罐或金属制浮舱式内浮顶罐。当采用氮封时,可采用固定顶钢罐。

5.3.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生产作业罐和储罐的容积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距离,按设计产品产量计算,储存天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作业罐宜为1d;

2 管道输送的外销产品储罐宜为3d;

3 公路运输的外销产品储罐(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距离小于或等于100km时宜为3d~5d,运输距离大于100km时宜为5d~7d。

5.3.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罐的装量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球型罐或卧式罐宜取0.9;

2 当内浮顶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宜取0.9;

3 当内浮顶罐容积小于1000m3时,宜取0.85。

5.3.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不宜少于2个。

5.3.5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确定;

2 对于天然气凝液和稳定轻烃储罐,应按不低于50℃的饱和蒸汽压确定。对于天然气凝液储罐,可按保冷后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实际饱和蒸汽压确定。当无实际组分数据时,可采用计算组成数据计算饱和蒸汽压。分析组分波动的影响,应采用出现的最轻计算组分计算饱和蒸汽压。

5.3.6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进入储罐的温度不宜超过40℃,2号稳定轻烃进入储罐的温度不宜超过38℃。

5.3.7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液位、温度和压力检测,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其液相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远程操纵的自动关断阀,液相进口管道应设止回阀。

5.3.8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安全阀。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的泄放量应按全量放空计算。

5.3.9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和管件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2.5MPa,阀门应选用液化气专用钢阀门。稳定轻烃储罐进出口阀门和管件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1.6MPa,阀门应选用钢阀门。

5.3.10 2号稳定轻烃储罐附件和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5.3.11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

5.3.12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5.3.13 凡在生产中有可能形成封闭液体的管段应设置安全阀。

5.3.14 天然气凝液管道在装有安全阀、放空阀的地方应采取防振措施。

5.3.1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罐区的安全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