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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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仪表与自动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仪表及自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工艺过程生产需要,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并应采用先进适宜的技术,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9.1.2 气田监控及调度管理系统的架构和技术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复杂程度、操作管理模式及水平、自然条件以及投资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9.1.3 规模较大的气田宜采用监控和数据采集(SCADA)系统。

9.1.4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92和《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23的有关规定。

9.1.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及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的有关规定。

9.1.6 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引压、取源管路严禁引入控制室内。

9.1.7 集输含硫酸性天然气的井场、集气站、天然气处理厂等站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的有关规定设置硫化氢泄漏检测仪。

9.1.8 仪表保温和伴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测工艺介质在环境温度下不能正常工作的测量管道、分析取样管道、自动化仪表或控制装置,应进行保温和伴热;对工艺介质为热源体或冷源体的仪表检测系统,应进行隔热或保温;

2 仪表及管道的保温和伴热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及管道伴热和绝热设计规范》SH/T 3126的有关规定。

9.1.9 滩海陆采气田集输站场仪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滩海石油工程仪表与自动控制技术规范》SY/T 031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