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43-2016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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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  筑

2.2.1 水泥工厂的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的工厂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独立的车间办公室、综合楼以及食堂、浴室、门卫等公共建筑应划分为A类;

2 厂区内的员工宿舍等居住建筑应划分为B类;

3 有采暖或空调的生产建筑,以及独立的配电站、水泵房、水处理车间、空压机房、汽车库、机修车间等低温采暖的辅助性建筑应划分为C类;

4 设于非采暖或空调生产车间内且有采暖或空调要求的车间值班室、检验室、控制室等辅助性工业建筑应划分为D类。

2.2.2 非采暖地区水泥工厂的C类和D类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宜适当加大,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当窗不便设置开启扇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2.2.3 严寒地区的C类建筑,应设置门斗或采取防止冷空气渗入的措施。

2.2.4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C类和D类建筑外窗可按表2.2.4选取。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3级;外门气密部分同窗的气密性要求,门肚板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小于1.5W/(m2·K)。

表2.2.4 严寒及寒冷地区C类和D类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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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A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单层小型公共建筑在最简单体形情况下,当体形系数仍大于0.4时,可将屋顶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在原基础上提高5%。

2.2.6 B类建筑应根据所在气候、区域,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进行节能设计。

2.2.7 C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室内外温度确定屋顶和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当外墙需要保温时,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措施。

2.2.8 D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执行,并可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同时应采用内墙内保温。在非采暖生产车间内的采暖房间的隔墙外表面应采取外保温措施。

2.2.9 水泥工厂各类建筑的外墙均不宜采用透明的玻璃幕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