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8-2016 建材矿山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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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材矿山工程测量宜分为设计测量、施工测量和生产运营测量。

3.0.2 建材矿山工程根据采矿方式可分为露天采矿工程和地下采矿工程。

3.0.3 建材矿山工程分类应按表3.0.3的规定确定。

表3.0.3 建材矿山工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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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材矿山工程建设规模根据矿石年开采量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3.0.5 矿山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坐标系统。

3.0.6 矿山工程控制测量成果数字取位要求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控制测量成果数字取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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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地面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区地面各等级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定位测量和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

2 静态GNSS定位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动态GNSS定位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的规定;

3 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 无特殊要求时,测区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测区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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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测区内平面控制测量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cm/km。

3.0.8 地面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NSS拟合高程测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NS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平面控制同线路进行;

3 无特殊要求时,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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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程控制点的间距宜控制在1km~3km之间,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3.0.9 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埋设固定标石。点位在基岩露头区可采用凿石制点,点位在非基岩露头区可埋设普通标石或采用混凝土现场浇注。标石应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标石规格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10 井下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井下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0.11 地形图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比例尺选用宜按表3.0.11-1的规定确定;

表3.0.11-1 地形图比例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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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形图的分幅、编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3 地形类别划分应根据图幅范围内绝大部分的地面倾角α按表3.0.11-2的规定确定;

表3.0.11-2 地形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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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选用应按表3.0.11-3的规定确定;

表3.0.11-3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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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应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5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纸质地形图数字化、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的修测与编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6 当采用摄影测量法成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的有关规定;

7 地形图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的有关规定;

8 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的有关规定;

9 数字地形图测量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件应适合矿山工程测量作业特点,满足本规范的精度要求;

2)软件应功能齐全、符号规范、界面友好、操作简便;

3)软件应采用常用的数据、图形输出格式;

4)对软件特有的线型、汉字、符号,应提供相应的字库文件;

5)软件应具有用户开发功能和网络共享功能。

10 图形输出设备应满足大比例成图精度要求;

11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全面对照和散点实测检查。质检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0的有关规定;

12 数字成图应提交成果说明文件、数据采集原始数据文件、图根点成果文件、碎部点成果文件、地形图成果文件;图形文件与相关的数据文件应一一对应,文件的格式宜与国家标准统一或便于相互转换,并应便于显示、编辑和输出。

3.0.12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编写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0.13 各类测量仪器、工具应定期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量工作前应对仪器、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3.0.14 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查和验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5 测量最终成果应同时有电子版成果数据和纸质成果资料。

3.0.16 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经过鉴定且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获取测量成果。

3.0.17 建材矿山现场进行测量作业时,应遵守矿山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