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8-2016 建材矿山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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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测量应在指定区域内为矿山工程设计提供基础成果。

4.1.2 测量前应收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可供利用的地形图、卫星遥感影像资料、最新交通图和各类等级控制点资料。

4.1.3 设计测量应充分利用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等已有相关测量成果。

4.1.4 已有测量成果坐标系统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经检核后可直接利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进行相应的联测或转换,并经检核后方可利用。

4.1.5 已有地形图成果符合本规范第3章规定,且修测面积不超过原图总面积20%的可进行修测,否则应进行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