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82-2016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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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

4.2.1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2 危险品生产厂房宜为单层建筑;

3 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4 危险品覆土库的出入口宜设在建筑矩形平面的短边处,出入口宜设前室。

4.2.2 弹药、引信、火工品等的生产厂房宜布置成单面走道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对人员疏散有困难的危险性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通向中间走道的门不应相对设置。

4.2.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需设置危险品暂存间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应靠近辅助用室。弹药、引信、火工品生产厂房中的危险品暂存间也可沿生产厂房外墙作凸出布置。

4.2.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各危险品生产工序之间,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生产中易发生爆炸事故的工序应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设施内。

4.2.5 危险性生产工序与非危险性生产工序宜分别设置厂房。当弹药生产过程中,既有危险性生产工序又有非危险性生产工序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防爆墙、防火墙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将非危险性生产工序与危险性生产工序、危险品存放区三者之间分别隔离。

4.2.6 弹药生产中,炸药熔化、注装厂房不宜与装配厂房联建。如需联建,联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2.7 装药、装配厂房内的通风室、配电室、空调机室、控制室、水泵间等,应与危险品生产间隔开,且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