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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流供电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直流供电系统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5.1.2 对于一类、二类局站中有多个业务网络系统,宜采用分散供电方式。分散供电方式应根据通信容量、机房分布、维护技术和维护体制等条件,使电源设备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提供机动灵活的扩容条件。
5.1.3 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电池浮充电压、电池再充电或均衡充电电压、初充电电压,均应根据蓄电池种类和通信设备端子电压要求计算确定。对各种蓄电池的电压要求应符合表5.1.3的有关规定。
表5.1.3 各种蓄电池的电压要求(V/cell)
注:表中防酸型铅酸蓄电池浮充电压指在电解液密度为1.215g/cm3、温度为25℃的条件下。在电解液密度为1.240g/cm3、温度为20℃的条件下,防酸型铅酸蓄电池浮充电压为2.20V/cell~2.25V/cell。
5.1.4 通信局站用直流基础电源电压应为-48V。-48V基础电源、24V直流电源、240V直流电源、336V直流电源的电压变动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电源电压变动范围(V)
续表5.1.4
5.1.5 要求无瞬间停电的直流供电时,应设置蓄电池组。
5.1.6 直流供电系统的配电设备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5.1.7 四类局站中配置蓄电池组的直流供电系统中宜采用低电压二级切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