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供电电压应根据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外部电源现状及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选煤厂10kV(6kV)配电室或35kV变电所应采用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二回电源应同时运行。
4.1.3 供电线路应根据供电最大负荷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并应按发热、电压损失及稳定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