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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压缩空气站
6.15.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 0004的有关规定。
6.15.2 压缩空气应根据用气点的质量要求,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6.15.3 压缩空气站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宜设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不应布置在粉尘污染的区域。
6.15.4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
6.15.5 压缩空气站应设通风装置,当空气压缩机室内吸气时,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外墙应设置进风口,进风口通风面积应满足空气压缩机吸气和设备冷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