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总图运输
7.1 总平面设计
7.1.1 总平面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厂区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厂区用地指标(万m2)
7.1.2 改建、扩建的水泥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并应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1.3 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项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厂区用地面积(万m2);
2 建(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3 室外作业场用地面积(m2);
4 建筑系数(%);
5 厂内铁路长度(km);
6 厂内道路及广场调车场用地面积(m2);
7 绿地率(%);
8 挖方量(m3)、填方量(m3)、挡土墙圬工工程量(m3);
9 容积率(%)。
7.1.4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等的有关规定。
7.1.5 厂区及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划一,并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也可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宜越过建筑红线。
7.1.6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尘、防振动、防噪声及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铁路、道路与胶带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满足绿化设施的布置要求;
5 应满足施工、安装与检修要求;
6 应满足竖向设计中护坡、挡土墙等的布置要求。
7.1.7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7.1.8 厂内外铁路、道路连接应方便短捷,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
7.1.9 总平面设计中预留的发展用地及近期工程中与生产工艺密切联系的部分,可预留在厂区内,其他应预留在厂外。
7.1.10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设施中各种圆库、窑尾预热器塔架、粉磨厂房等高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良好,地基承载能力较高的地段;
2 生产设施间联系密切的胶带输送机廊的布置应简捷顺畅;
3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汽车库及煤粉制备等厂房的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窑尾烟囱宜布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内,铁路装卸线标高应一致,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一侧的边缘地带;
6 石灰石破碎车间宜布置在矿山,破碎后石灰石宜采用胶带输送进厂。
7.1.11 物料卸车、储存及倒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宗原料与燃料在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过程中,应设置卸车货位及堆存空间,同时应配置卸车、转运设备;
2 铁路卸车线应按工厂规模与物料运量确定,卸车线应集中布置;
3 料堆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卸车方式及卸车时间所要求的卸车货位确定,料堆间应具有不小于4m的间隔通道;料堆宽度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倒堆转运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量的要求;
4 物料储存期应根据工厂规模、货物运距及运输条件确定;
5 链斗卸车机应采用卸料臂可旋转180°、能与装卸桥会让并附有自动清底的设备,螺旋卸车机应根据调车设备和卸车坑等条件确定,卸车机台数应根据一次来车数量及允许卸车时间确定;
6 倒堆转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厂规模、物料数量、工程地质及投资确定。中型及以上规模厂宜选用装卸桥,小型厂宜选用装载机配合地面胶带输送机。
7.1.12 厂区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应布置在窑尾烟囱及其他烟气粉尘散发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10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压线进线方便的一侧;10kV~35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原料粉磨、水泥粉磨厂房或负荷中心附近;
2 总降压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宜留有扩建余地;站区场地应满足主要设备运输及消防要求,站区场地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应附设在所服务的车间一侧或周围;布置几个部门共用的电力室时,不应越过建筑红线,不得影响管沟及通道的使用;
4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窑头、窑尾废气处理和水泥粉磨等用气量较大的车间附近,应减少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具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及朝向;
5 循环水池、循环水泵房和冷却塔的布置应位于环境清洁、无粉尘污染的区位,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地段;
6 污水处理及污水排出口应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及厂区地势较低一侧的边缘地带;
7 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厂前区的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附近,并应设置煤和炉渣堆棚及交通运输道路,应对烟尘、煤和炉渣堆棚对周边建筑物和景观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处理措施。
7.1.13 机械修理设施及仓库宜组成机修仓库区,并应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间。机修仓库区布置除应满足生产管理和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修厂房、汽修厂房及备品备件库应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厂前区和生产区之间地段,并应设置室外操作场地;
2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应布置在厂区和机修仓库区的边缘安全地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气瓶库周围应设置消防道路;
3 材料库宜布置在主要生产区和机修仓库区附近,并应设置室外堆场。
7.1.14 运输及计量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燃机车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存放兼日常维修保养需要设置,维修水平宜按日常维修保养设计,面积可按1台机车确定;
2)在接轨站进行车辆交接时,内燃机车库可布置在厂内卸车线最外一股线上,该股线应设置加油设施等准备作业设施,也可设置专用的准备作业线。
2 路厂联合办公室应布置在专用线外侧、入口处附近,办公室对进入车辆及前方应具有良好的可视度。
3 轨道衡应设置在厂外专用计量线上。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轨道线长度应按轨道衡类型确定。两端有主要道口时,道口与轨道衡间的距离不宜小于最长过磅列车或车组的长度。
4 生产汽车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货运出入口附近;
2)宜与汽车修理、汽车加油站、洗车台等设施联合成组布置;
3)应避开人流出入口和厂内铁路。
5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开阔的场地和回车道路。
6 汽车衡应布置在厂区货运道路重车行车方向的右侧,道路路面边缘以外不得占用正常行车道。
7.1.15 厂前区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适宜、主要人流出入口附近,同时厂前区位置应便于城镇和居住区交通运输;
2 厂前区建筑物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要求,建筑物的形式和艺术风格应与当地建筑相协调;
3 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
4 倒班宿舍、门卫(消防)宿舍宜布置在厂前区边缘地带;
5 消防车库宜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紧靠道路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