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竖向设计
7.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方案中,厂内外交通运输、工艺流程、远近期发展规划、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应结合洪(潮、内涝)水位、水文、工程地质、地形地物及气象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 竖向设计有高边坡填、挖方时,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察、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并应作出稳定性评价,同时应对人工边坡提出开挖、填坡坡角;对失稳的边坡应提出防护处理措施。
7.3.3 厂区不应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浸。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7.3.4 厂内外铁路、道路及排水设施等标高的连接,铁路标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厂区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
7.3.5 工业厂房室内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标高0.20m,民用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标高0.30m~0.60m。
7.3.6 竖向设计应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当建设场地较为平坦、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当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大于5%时,应作阶梯式布置。台阶的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7.3.7 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长边应平行地形等高线布置;台阶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红线、道路、管线、绿化、地形、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台阶的高度宜为3m~6m,两台阶之间宜用挡土墙连接。
7.3.8 竖向设计台阶阶顶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大小、形式及埋深与土壤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通风、采光、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建筑为朝阳面时,该距离不宜小于台阶高度的1.15倍,且不应小于2m;建筑为朝阴面时,该距离不应小于2m。每个台阶内部应满足联络道路、车间引道、工程管线、排水系统等的布置要求,各建筑地面应设置排水坡。
7.3.9 竖向设计宜采用设计标高、坡向表示法,应标注所有场地特征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及排水坡向,并应满足施工时的可操作性。
7.3.10 当挡土墙高度小于10m时,可采用浆砌块石结构,也可采用毛石混凝土结构,当大于或等于10m时,应根据地基和施工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设计墙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