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配电系统
8.2.1 供电范围应包括厂区、石灰石矿山、其他原料矿山、码头、员工宿舍、水源地及水处理厂等范围。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确定。
8.2.2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转窑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高温风机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篦式冷却机的保安风机、管磨机稀油站的高压油泵、回转窑燃烧器的事故风机、中央控制室重要设备电源、保证生产安全的循环水泵、重要或危险场所的应急照明、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设备应作为一级负荷;
2 消防用电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信设备等应作为二级负荷;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作为三级负荷。
8.2.3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企业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为专用供电回路,且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时,宜采用单电源加柴油发电机供电方案。
2 当条件允许时,供电电源可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案。受到条件限制、不能取得双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也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保安电源的供电方案。
3 供电电源(区域变电站)位于工厂边缘时,可结合用电负荷情况,采用多回路直接向工厂内负荷中心(配电站及配电点)的供电方案。
4 不同规模生产线的一级负荷保安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600kW;
2)中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800kW;
3)大型规模、特大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1000kW。
8.2.4 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规模工厂宜采用35kV~110kV电压供电;
2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线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
8.2.5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当一个主电源和一个备用电源供电,或一个主电源和一个保安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宜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4 中、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5 只设置一台变压器的变电所或电动机控制中心之间临近的低压回路,宜设置联络回路;
6 中压配电宜采用10kV电压,中压电动机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8.2.6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2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
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