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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应结合产品市场流向和原燃料来源等因素确定,并应按表3.0.1的规定划分。
表3.0.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
3.0.2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同意征用土地和选址的意见,包括使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和种类等;
2 同意项目厂址选择的文件;
3 石灰石资源勘查报告批准的采矿许可文件;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5 厂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7 水源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报告,附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1∶2000或1∶1000,或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
8 同意供电的意见和初步供电方案;
9 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
10 厂区及矿区地形图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1∶2000或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或1∶500;
11 铁路专用线地形图1∶2000或1∶1000;
12 建厂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含厂区洪水资料);
13 地震设防烈度资料;
14 批准的安全评估报告;
15 污水排放意向书或协议书;
16 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报告和恢复生态评价报告;
17 批准的节约能源评估报告。
3.0.3 水泥工厂设计应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443的有关规定。
3.0.4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5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