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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7.2.1 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用水量宜根据生活用水量、工艺生产用水量、冷冻空调用水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量等经综合计算确定;
2 工艺用水量应由工艺专业确定,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4~2.0;
3 空调用水宜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按循环水量的1%~2%确定补充水量;
4 喷射冷凝器冷却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 厂区生活用水,配套的公用设施、集体宿舍、住宅区生活用水,绿化、汽车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6 未预见水量宜按用水量的10%计算;
7 当设有自备给水净水站时,水站自用水量宜按给水量的5%~10%计算;
8 网漏失量宜按5%~10%计算;
9 应考虑消防用水量,其供水管网为消防、生产合用时应进行消防时的流量、压力校核。
7.2.2 用水水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染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产品种类、染色工艺、产品质量、设备状况确定,也可按本规范表3.6.1的要求执行;
2 喷射冷凝器冷却水宜采用总硬度不大于17.5mg/L的软水。
7.2.3 给水压力应根据车间布置、生产设备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单层厂房的车间进口工艺给水压力宜为0.2MPa~0.25MPa,当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宜采取局部加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