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绳牵引绞车
6.5.1 选用绳牵引绞车运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荷重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的允许强度;
2 倾斜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3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置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6.5.2 倾斜巷道提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提升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 y——一次提升量(t);
Qb——每班提升量(t);
ty——提升循环所需时间(s);
Tb——每班工作时间(h);
k——提升不均衡系数,可取1.25。
2 提升一次串车数量Zx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Z x——一次串车数量(辆);
q——矿车装载质量(t)。
6.5.3 中、小型矿井的主要运输巷道、中间平巷及条件适宜的采区上、下山采用无极绳绞车牵引的无极绳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极绳单段运距不宜超过2000m,也可根据选用设备的技术性能确定;
2 无极绳运输的运行倾角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3款的规定;
3 运输线路弯道处的转角不应大于60°,弯道平面曲率半径应大于40m。中、小型矿井水平或低坡度起伏的巷道轨道运输,水平曲率半径不应小于9m,但弯道处不得有变坡,且不宜设道岔。多区间系统运行时,在车组摘挂钩处应设置坡度不大于3‰的水平段,水平段的长度应大于车组长度5m;
4 在轨道的水平曲线和竖曲线段,应有可靠的导绳、压绳、托绳装置;
5 无极绳绞车牵引运输应设有机械化摘钩装置。
6.5.4 无极绳绞车牵引的无极绳运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极绳运输宜采用双轨运输方式。当运量小、运距短时,可采用拉串车的单轨运输方式;
2 水平运输时,无极绳绞车房应设在重车运行方向的终端;倾斜运输时,无极绳绞车房宜设在倾斜巷道的上方。
6.5.5 无极绳运输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运输能力(t/h);
tG——挂车间隔时间(s);当采用自溜或机械方法摘挂钩时取25s,自动摘挂钩时取20s~22s,人工推车时取40s;
Z——成组矿车数(辆);
q——矿车装载质量(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