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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强夯法
8.1 一般规定
8.1.1 强夯法可用于下列采空区的地基处理:
1 埋深小于10m、覆岩顶板厚度不大于6m的采空区;
2 覆岩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较破碎、坚硬程度为极软岩—较软岩的采空区;
3 采空区地基处理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采空区。
8.1.2 对于尚未自然垮落的采空区,强夯法设计应遵循两阶段设计原则,第一阶段为夯塌设计,第二阶段为夯实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8.1.3 对于自然垮落及已采用爆破以及机械剥挖回填的采空区,可按第二阶段夯实设计进行。
8.1.4 强夯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