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51-2017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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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抗灾排水设备选择

4.3.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当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

4.3.2 抗灾排水设备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灾排水设备的能力不应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

2 抗灾排水设备的能力应以管路淤积时的水泵工况排水量计算,管路淤积所引起的附加阻力系数可取1.7;

3 抗灾潜水电泵数量不应少于2台,可不设备用和检修泵;

4 计算抗灾排水设备能力时,如果管路内径不同,阻力损失宜分段计算。

4.3.3 抗灾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矿用潜水电泵,潜水电泵应具有全扬程无过载的性能;

2 潜水电泵配套电动机应能承受额定转速1.2倍的反转转速,且历时2min而无有害变形;

3 并联运行于同一趟管路的潜水电泵不应超过2台,且应选用同型号同性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