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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噪声控制标准
3.1 环境噪声控制标准
3.1.1 换流站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3.1.2 按换流站站址所在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应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1.3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限值应按表3.1.3规定确定。
表3.1.3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限值[dB(A)]
续表3.1.3
3.1.4 换流站环境噪声应采用噪声敏感目标所受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噪声值按能量叠加后的预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