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9-2017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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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钢材

4.2.1 钢材质量要求及验收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材标准的规定,常用钢材产品标准宜按表4.2.1选用,进口钢材的质量标准尚应满足合同要求。

2 当材料有下列情况时不得使用:

1)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

2)实物标识和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对质量有异议,要求复验的材料未经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

表4.2.1 常用钢材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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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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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标识及检验报告。

4.2.2 表观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气泡、折叠、夹杂及分层等缺陷,可采用观察法检查。当钢材表面存在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偏差值的1/2。其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 8923.1~4中C级及以上的规定。

2 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可对同材质、同厚度的钢板按同批次抽查一张,通过实测方法检测5点。

3 型钢的规格应满足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可通过实测方式对同材质及同规格的型钢抽查一根,检测5个断面的5组数据。

4.2.3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1 钢材混批;

2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3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4.2.4 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常用牌号钢材复验检验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牌号为Q235、Q345且板厚小于40mm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15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每批的重量可扩大至400t。

2 牌号为Q235GJ、Q345GJ、Q390GJ的钢板,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每批的重量可扩大至30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