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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组装、预拼装
5.7.1 钢构件组装应在部件检验合格后进行。构件组装前,应根据施工详图、组装工艺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组装所用零部件的材质、规格、外观、尺寸、数量等,并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钢构件组装应根据设计要求、构件形式、连接方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确定合理的组装顺序。
5.7.3 钢构件组装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5.7.4 钢构件预拼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质量标准的规定。
5.7.5 预拼装后经检验合格,宜在构件上标注上、下定位中心线,标高基准线,交线中心点等标记,同时宜在构件上标注顺序号。必要时可焊上支撑及临时定位器。
5.7.6 经检验合格后,应按预拼装相反顺序依次拆除各构件。
5.7.7 预拼装中锉孔在3mm以内,可用铣刀铣孔后锉刀锉孔,处理后的孔径不得超过原孔径的1.2倍。
5.7.8 高强螺栓或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检查。当采用比孔直径小0.1mm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通过率不应小于85%。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试孔器检查。
5.7.9 预拼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9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5.7.9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mm)
续表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