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03-2017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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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十年来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的实践经验,开展了专题研究,参考了大量文献和工程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21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和垫板,设备和材料,混铁炉,铁水预处理设备,转炉及氩氧脱碳精炼炉(AOD),原料系统,氧枪和副枪,烟罩设备和余热锅炉,煤气净化设备,渣处理设备,电弧炉,钢包精炼炉(LF),钢包真空精炼炉(VD)及真空吹氧脱碳炉(VOD),循环真空脱气精炼炉(RH)及循环真空顶吹脱气精炼炉(RHTB),密闭吹氩精炼炉(CAS)及密闭吹氩吹氧精炼炉(CAS-OB),连续铸钢设备,出坯和精整设备,安全和环保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将原规范第2章“基本规定”改为第3章,并进行了部分修改。

2.按照炼钢机械设备,铁水、炼钢、精炼、连铸工程的工艺流程,对各章节次序进行了调整,使本规范更便于查找。

3.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规范第5章、第7章、第8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分别进行了合并。

4.增加了第2章、第13章、第21章三个完整章节,在第8章、第9章、第10章、第12章、第14章、第17章、第18章、第19章和第20章中增加了新内容。

5.将原规范强制性条文合并形成第3.0.14条和第3.0.15条。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邮政编码:430081,E-mail:jisc@cfmcc.com,传真电话:027-86304589),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佳华 郭继舟 宋占江 刘一鸣 李少祥

      李满强 贺 勇 所明义 徐 军 尉 峰

      张智伟 马秉俊 金德伟 蔡晓波 严春光

      张 莉 郑永恒 魏尚起

主要审查人:郭启蛟 胡伟山 李中元 刘昌芝 张大勇

      鲁福利 崔慧川 赵 榕 丁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