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03-2017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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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施工作业设计等技术文件。

3.0.2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0.3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在认可范围内作业。

3.0.4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本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应形成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中设备的一次、二次灌浆及其他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自检合格,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6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后,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划分宜按表3.0.6的规定执行。单位工程可按工艺系统划分为铁水预处理系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转炉(电弧炉)系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炉外精炼系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连铸系统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四项单位工程。

表3.0.6 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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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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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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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完整;

2 主控项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质量标准要求;

3 一般项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质量标准要求。

3.0.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应合格;

4 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3.0.9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3 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应合格;

4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0.10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螺母与垫圈应按设计配置齐全,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2个~3个螺距或与螺母齐平,外露螺纹应无损伤,螺栓穿入方向除构造原因外应一致;

2 密封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 管道敷设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

4 隔声与绝热材料敷设应层厚均匀,绑扎牢固,表面平整;

5 涂层应均匀,无漏涂,无脱皮,无皱皮和气泡,色泽一致;

6 走台、梯子、栏杆应固定牢固,无外观缺陷;

7 焊波应均匀,焊渣和飞溅物清理干净;

8 切口处应无熔渣;

9 设备无缺损,裸露加工面应保护良好;

10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序,设备周围应无施工杂物;

11 以上各项随机抽查不应少于10处。

3.0.11 设备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试运转前,施工单位应编写单体试运转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试运转。

2 炼钢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路、管线系统等设备均应检验合格。施工记录及资料应齐全,符合要求。润滑、液压、水、气(汽)、电气(仪器)控制等附属装置均应检验调试完毕,并应符合试运转要求。

3 试运转需要的能源、介质、润滑油脂、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均应符合试运转的要求。

4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5 试运转的设备及周围环境应清扫干净,附近不得进行粉尘或噪声较大的作业。

6 试运转区域消防道路应畅通,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技术要求。

7 单体设备试运转时间或次数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运转的设备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

2)往复运转的设备在全行程或回转范围内往复动作不应少于5次。

8 无特殊要求时,设备试运转轴承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滚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0℃,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2)滑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5℃,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检验方法:温度计、测温仪检查。

9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运转,按设计规定的联动程序和时间要求连续操作运行3次,应无故障。

10 每次试运转结束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电源和其他动力源应切断;

2)设备应进行放气、排水、排污及防锈涂油;

3)设备内有余压的应卸压。

3.0.12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4 设备无负荷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3.0.13 炼钢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并应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并应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3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并应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4 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0.14 氧枪、副枪、吹氩枪、喷枪、AOD炉供气装置、结晶器、测温取样装置、水冷托圈、水冷炉口、裙罩、移动烟罩、烟道、水冷壁、水冷炉盖、水冷管系统、电极夹持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及通水试验。

3.0.15 氧枪、喷枪、AOD炉供气装置的通氧零部件及管路严禁沾有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