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管道跨越工程应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应为通航河流、电气化铁路和高速公路跨越;乙类应为非通航河流及其他障碍跨越。
3.0.2 管道跨越工程等级应按表3.0.2划分。
表3.0.2 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3.0.3 跨越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跨越管道强度设计系数
3.0.4 在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应说明结构工程钢结构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与焊缝检测标准。
3.0.5 永久性跨越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可更换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25年。
3.0.6 跨越主体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二级。
3.0.7 管道跨越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处理好与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的衔接,以及与铁路、公路、河流、电力、城市及水利规划等的相互关系。
2 应符合线路总体走向,线路局部走向可根据跨越位置进行调整。
3 应避开地面或地下已有重要设施的地段。
4 宜避开环境敏感区、文物保护区、机场净空区。
5 宜避开冲沟沟头发育地段、活动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岩溶,以及其他不良地质发育的地段。
6 宜避开河道经常疏浚加深、岸蚀严重或侵滩冲淤变化强烈地段。
7 宜选择在河流较窄、两岸有山嘴或高地、侧向冲刷及侵蚀较小并有良好稳定地层的地段。当河流有弯道时,宜选择在弯道的上游平直河段。
8 宜选在闸坝上游或其他水工构筑物影响区之外。
9 附近宜具有一定的施工安装场地及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10 跨越位置和方案应满足管道工程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要求。
3.0.8 跨越管段与埋地管道相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管段的管径应与埋地管道的管径匹配,所用弯管的曲率半径应符合清管设备通过的要求。
2 大型管道跨越工程宜在两端设置截断阀。
3 跨越管段与埋地管道在入土连接点处加绝缘接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阴极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SY/T 0086的有关规定。
4 跨越管道与线路段管道连接点宜在跨越管道入土点的支墩或者锚固墩外10m处。
5 应采取防止埋地管道和跨越管道间相互影响的措施。
3.0.9 跨越工程的设计洪水频率(重现周期)应根据不同跨越工程等级按表3.0.9选用,并应结合当地水文资料确定设计洪水位。
表3.0.9 设计洪水频率
3.0.10 在通航河流上跨越时,跨越净空尺度应满足通航影响评价的要求。管道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3.0.11 在无通航、无流筏的河流上跨越时,管道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大型跨越工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3m,中小型跨越工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2m。当无准确的水文资料时,宜加大架空高度,并应满足相关部门对净空的要求。
3.0.12 当跨越铁路或道路时,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净空高度不应低于表3.0.12的规定。跨越工程两侧应设置限高标志,宜设置限高构筑物。
表3.0.12 跨越铁路或道路净空高度
3.0.13 跨越管道与桥梁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 跨越管道与桥梁之间的最小距离(m)
注:1 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的判别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和《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的规定执行。
2 当位置受限时,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3.0.14 跨越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
3.0.15 通航河流上的管道跨越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3.0.16 管道跨越的安全防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166的有关规定。
3.0.17 管道跨越应根据相关评估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水工保护,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设计规范》SY/T 6793的有关规定。
3.0.18 跨越工程应定期进行检查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