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建筑防火、防爆
5.4.1 生产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级。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5.4.1。
表5.4.1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续表5.4.1
5.4.2 生产厂房最多允许层数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按表5.4.2的规定增加1.0倍;
2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4.3 同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可按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可按各自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计。
同一座厂房内存在单层、多层、高层或其中两种情况时,每层可按其实际所在层数进行防火设计,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每层各自划分防火分区;
2 上下防火分区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分隔。
5.4.4 建筑物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管道穿过建筑物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5.4.5 生产厂房有2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2 每个防火分区最远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4.6 生产厂房的涂布液配制间及过滤器清洗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设机械通风,与生产厂房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车间其他相邻区域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