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225-2016土工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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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灌砂法

6.6.1 本试验所采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度测定器(图6.6.1):由容砂瓶、灌砂漏斗和底盘组成。灌砂漏斗高135mm、直径165mm,尾部有孔径为13mm的圆柱形阀门;容砂瓶容积为4L,容砂瓶和灌砂漏斗之间用螺纹接头连接。底盘承托灌砂漏斗和容砂瓶。

2 天平:称量10kg,感量5g,称量500g,感量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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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1 密度测定器

1—底盘;2—灌砂漏斗;3—螺纹接头;4—容砂瓶;5—阀门

6.6.2 灌砂法密度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应按本规程第6.5.2条第1款~第3款的步骤挖好规定尺寸的试坑,并称试样质量。

2 向容砂瓶内注满标准砂,关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

3 将密度测定器倒置(容砂瓶向上)于挖好的坑口上,打开阀门,使砂注入试坑。在注砂过程中不应振动。当砂注满试坑时关闭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余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并计算注满试坑所用的标准砂质量。

6.6.3 试样的密度应按式(6.6.3)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01g/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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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mp——取自试坑内的试样质量(g);

ms——注满试坑所用标准砂的质量(g);

ρs——标准砂密度(g/cm3),精确至0.01g/cm3,其测定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有关规定进行。

6.6.4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式(6.6.4)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01g/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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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灌砂法密度试验记录应按表6.6.5填列。

表6.6.5 密度试验记录(灌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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