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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地形图修测
5.5.1 修测前宜收集如下资料:
1 可供修测且与成图比例尺相同或较大比例尺地形图;
2 航摄资料或卫星影像资料;
3 原图测绘时的外业控制成果、航测内业成图资料;
4 成图时的检查验收或质量评定报告;
5 有关文字资料和各种专题图资料。
5.5.2 修测方案应根据收集的资料情况、仪器设备编制。
5.5.3 修测宜采用外业实测法、摄影测量法。
5.5.4 外业实测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测时应在原有的图根点、新布设的图根点或有坐标的固定地物点上进行;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也可利用经过校核检查、位置准确的地物进行装测或设站修测;
2 新建的联合站、转油站、变电站等地物变化面积较大或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时,应布设新图根点;
3 修测时应检查校对原图中计量站名、井号、管线性质等地物名称,有矛盾时应按现场实际编号、名称标注;井场栅栏、铁丝网应实测;井口高程测至井台,未修整井台时可不测注高程;
4 修测图幅中铁路轨顶、公路路面、水渠渠底漏测高程处,图上每隔约15cm应补测一个高程点;
5 各类新增管道应实测位置,注记性质;
6 修测平地高程点宜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局部地区的少量高程点也可利用3个固定的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利用固定高程点引测的高程较差不得超过10cm,并取平均值。
5.5.5 采用摄影测量法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
5.5.6 修测后的地物与邻近原有地物间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7mm。
5.5.7 地形图的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平面位置误差小于(M为地物点点位中误差)时,可平均配赋;
2 当高程在平地小于1/3等高距、丘陵小于1/2等高距时,可平均配赋。
5.5.8 当一幅地形图内容变动面积超过1/2时,宜全幅重测。
5.5.9 每幅图修测后应将修测情况做出记录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