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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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雷、电气安全

4.2.1 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储罐和架空管道的防雷类别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2.2 纺织厂、服装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化纤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

4.2.3 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中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应按爆炸等级和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以及其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