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供 配 电
6.2.1 工艺生产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公用工程用电负荷主要应为二级负荷。辅助生产设施应为三级负荷。聚合反应器的搅拌电机、夹套冷却水泵及原液淤浆槽搅拌电机等用电设备,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电动阀门及仪表控制联锁系统应为一级负荷。
6.2.2 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应由两回线路供电;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供电主结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母联应设置自投装置;
2 外部电源不能满足工厂一级负荷的条件时,尚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
6.2.3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电压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并结合工程的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回路数、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综合因素,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 新建的生产装置内中压配电宜采用10kV;但在扩建、改建工程中,也可维持6kV电压等级。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220V;
3 单台用电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电机,具体应用时应进行经济性比较;
4 工厂非线性用电设备,应采取消除谐波对公共电网和其他系统的危害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谐波源的电气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的措施;
2)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3)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6.2.4 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电源进线侧的功率因数应根据电力部门要求进行补偿,不应低于0.9。当自然功率因数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装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进行就地平衡补偿。采用高压电动机所产生的高压侧无功功率,应由高压电容器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 应正确配置配电和用电设备的容量。恒负载连续运行,功率大于或等于250kW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6.2.5 腈纶工厂主生产装置电动机应采用马达控制中心方式供电,有调速要求的电动机应采用变频驱动。马达控制中心的控制电源宜由隔离变压器供电,成组变频器驱动柜的控制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供电。
6.2.6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以及爆炸性粉尘防爆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2.7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选择和电气装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