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选 址
4.0.1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选址应符合岸线利用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并应满足港口防火及通航安全的要求。
4.0.2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选址应符合水上设施和临水建(构)筑物的安全要求,并应满足集约、节省岸线资源的要求。
4.0.3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宜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客运渡口和人员集中的户外活动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下游。
4.0.4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选址应与航道的通航条件、通航密度、受注船数量等因素相适应。
4.0.5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应选在河势稳定、水流平顺、水深适宜、水域面积充足,且具备船舶安全加注和锚泊条件的水域。
4.0.6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不应影响主航道畅通;平原河流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顺直河段宜选在稳定深槽的下段,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山区河流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通航湖泊内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区域。
4.0.7 在内河Ⅳ级~Ⅶ级航道沿岸不宜建设一级、二级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
4.0.8 下列区域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应建设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
1 航道急弯、狭窄、急流、滩险航段;
2 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晚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3 水底电缆、水底管线保护区内。
4.0.9 加注码头、加注趸船与桥梁、渡槽、大坝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加注码头、加注趸船与桥梁、渡槽、大坝的防火间距(m)
注:1 加注码头与桥梁、渡槽、大坝的防火间距系指加注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槽、大坝边线的净距。
2 L为加注码头设计船型的实际长度(m)。
4.0.10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储罐、集中放散管、卸料设备、加注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站内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4.0.10
注:1 居住区、村镇指100人以上者,100人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压等级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厂房确定。
3 城市或港口内快速路、主干路按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确定,城市或港口内次干路、支路按三级、四级公路确定。
4 埋地储罐、坑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按本表减少50%、30%。
4.0.11 液化天然气加注趸船船上设施与船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0.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