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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在役石油化工钢制设备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40g,或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石油化工中的卧式设备、支腿式直立设备、支耳式直立设备、裙座式直立设备、球形储罐、立式圆筒形储罐、加热炉、空冷器等钢制设备的抗震鉴定。
1.0.3 本标准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在役石油化工钢制设备,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且不发生危害人身和环境安全的次生灾害。
1.0.4 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石油化工钢制设备,应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0.5 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场地,抗震鉴定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1.0.6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