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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传输网络
4.2.1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网络与矿井信息管理平台网络应按一体化原则进行统筹设计。
4.2.2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网络应由核心层、地面接入层、井下接入层组成。
4.2.3 矿井信息管理平台网络应包括核心层、接入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汇聚层。
4.2.4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网络应采用有线网络传输技术,实现信息传输;
2 主干网络应采用工业以太网络或兼容以太网协议的网络;
3 主干网络应采用工业级设备;
4 主干网络应支持多种网络拓扑结构和冗余方式,网络故障重构时间不应大于50ms;
5 采用有源网络作为主干网络时宜采用环形或双环形拓扑结构;
6 采用无源光网络作为主干网络时宜采用双总线或双环形拓扑结构;
7 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0Mbps;
8 支线网络可采用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或无线网络等方式。
4.2.5 矿井信息管理平台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以太网技术的网络;
2 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0Mbps;
3 无线网络应覆盖矿井地面办公区和生活区;
4 矿井信息管理网络可根据矿井实际需求,采用单网或双网设计;
5 矿井信息管理网络出口带宽不宜低于100Mbps。
4.2.6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网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矿用以太网》MT/T 1131和《矿用现场总线》MT/T 1130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