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职业安全
5.1 防火、防爆及防雷
5.1.1 厂区的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消防器材应选用经国家认证的在有效期的合格产品。
2 油库和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防火要求。
3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物料、设备及其厂房或周围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
4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5 储存闪点低于60℃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置呼吸阀或通气孔和阻火器;储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工艺用油和设备用油储罐应设置通气管或阻火器。
储油罐外壁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置一道切断阀。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置防火封堵。
5.1.2 橡胶工厂危险物质固有的危险因素及使用部位见表5.1.2。厂房的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橡胶工厂各车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应控制工艺生产中产生的粉尘飞扬。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不应积尘。
3 各系统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4 水处理加氯间应设置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应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5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通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表5.1.2 危险物质固有的危险因素及使用部位
续表5.1.2
5.1.3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厂房内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 4655的有关规定。
2 易燃油、可燃油等储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管道、鹤管及套筒,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置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储罐的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 易产生静电的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 4655的有关规定,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5.1.4 橡胶工厂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