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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卡车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卡车运输工程设计应符合露天煤矿开拓、开采的规定。
5.1.2 露天煤矿主要运输的矿用卡车型号不宜超过三种。
5.1.3 运输道路应按车型分区设置或采取分道布置形式。
5.1.4 露天煤矿矿山道路类型可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和联络线道路。
5.1.5 露天煤矿矿用卡车的最高限制运行速度应根据行驶的区域、路况、特性、气候状况等确定,且不得超过表5.1.5的规定。
表5.1.5 矿用卡车限制速度表
5.1.6 矿山道路设计计算车宽宜按表5.1.6选用。
表5.1.6 矿山道路设计计算车宽
5.1.7 露天煤矿矿山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图5.1.7的规定。
图5.1.7 道路建筑限界
注:H—行车道净空高度(m),应取矿用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当露天煤矿运输道路下穿桥涵、栈桥等结构物时H可取矿用卡车最大堆装高度加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同时在进口设置限高架;
H1—35kV高压线最低高度(m),应取行车道净空高度加不小于3.5m的安全距离;
H2—6kV高压线最低高度(m),应取行车道净空高度加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
H3—路边指示牌最低限高(m),应取矿用卡车高加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
L—路肩宽度(m);
F—路标接近边界距离(m),单车道宜取0,多车道宜取1/2车宽;
W—行车道宽度(m)。
5.1.8 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构)筑物体侵入。
5.1.9 特大型露天煤矿宜选择智能型矿用卡车。
5.1.10 露天煤矿宜配置矿用卡车调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