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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桥 涵
5.6.1 桥涵设计应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原则,并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使用要求和水文、地质、环境等条件确定。
5.6.2 桥涵布置应按河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干线道路的桥梁设计洪水频率应为1/50,涵洞设计洪水频率应为1/25。
5.6.3 立交桥涵下净空应满足被交叉道路的建筑限界要求。
5.6.4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匹配。
5.6.5 桥面铺装的结构型式宜与道路路面相协调。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5.6.6 桥涵结构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根据通行车辆设置。
5.6.7 桥涵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涵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桥涵结构应构造合理、结构简单、受力简洁,减少构件附加应力,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3 桥涵结构型式和构造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 桥涵结构物所用材料的品质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6.8 桥涵结构设计时,活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驶普通车辆道路的桥涵设计应按照公路桥涵设计规范执行;
2 行驶矿用卡车的道路,汽车荷载应按所行驶最大荷重车辆指标计算,加载图式和相关计算要求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