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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废水污染防治
5.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分流排放。
5.3.2 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5.3.3 污水处理设施应靠近厂区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不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大风频的上风向。
5.3.4 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的有关规定。
5.3.5 工程设计时,水循环使用率应大于或等于95%。
5.3.6 生产中含固体悬浮物废水、含油废水、脱硫废水、含酸含碱废水、含酚废水等应分别处理达标后排放。
5.3.7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宜作为绿化用水、道路洒水。
5.3.8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
5.3.9 油罐区和氨罐区应设置环保应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