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环境污染防治
5.1 大气污染防治
5.1.1 设计中应根据生产设备能力、物料特性,对易产生粉尘的工艺环节采用密闭设计,并应配备除尘设备。
5.1.2 设计中应采取措施,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5.1.3 大气污染防治应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单位成品污染物产生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平板玻璃行业》HJ/T 361的有关规定。
5.1.4 原料应采用合格粉料进厂。破碎、筛分等产生粉尘较大的工序,应布置在原料矿山或原料生产加工厂集中处理。
5.1.5 所有原料系统、燃料系统、碎玻璃系统,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尘点均应采取密闭、除尘措施。
5.1.6 物料上料、卸料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及遮盖设施。
5.1.7 物料的储存方式应根据物料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对物料处理、转运过程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密闭、洒水设施。
5.1.8 玻璃熔窑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并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5.1.9 熔窑烟囱在设计时应留有采样口及采样平台。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
5.1.10 单独设置锅炉房时,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烟囱高度、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5.1.11 改建项目设有发生炉煤气站时,应选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煤破碎、筛分系统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置除尘设施。
5.1.12 在线镀膜系统产生的有害气体应设置净化设施,废气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