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粗苯加工装置每年开工时数的设计值不应低于8000h。
4.0.2 装置设计负荷应根据批准文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模确定,装置的下限负荷不宜低于设计负荷的60%,上限负荷不宜高于设计负荷的110%。
4.0.3 原料粗苯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粗苯》YB/T 5022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该指标要求的原料粗苯,粗苯加工生产过程中宜采取调整操作制度的处理方法。
4.0.4 粗苯加氢精制用氢气质量应符合表4.0.4的要求。
表4.0.4 氢气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