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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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体规划

7.1 一般规定

7.1.1 电站总体规划应结合站址及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站区、施工区、水源地、取排水管线、辅助燃料管线、临时储热介质储存区、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进行统筹规划,应以近期工程为主,兼顾远期工程。

7.1.2 电站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控制站区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站前建筑区宜采用联合建筑,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电站内空隙地、预留发展用地。

7.1.3 电站站区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站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7.2 站区外部规划

7.2.1 站区外部规划应在确定的站址和站内各个主要工艺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电站的规划容量和站区自然条件,对交通运输、供排水、辅助能源供应、送出工程统筹协调。

7.2.2 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规划,应与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2 进站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道路相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进站道路应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行车道宽度宜为6m;

3 站外取排水设施、辅助燃料管线的维护检修道路宜利用现有道路,当需新建时,可按辅助道路标准建设,行车道宽度宜为3.5m。

7.2.3 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电站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确定的水源,站外补给水系统应合理布置补给水泵房的位置及补给水管线路径,并留出适当的管廊扩建条件;

2 供排水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路径顺畅。

7.2.4 电站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电站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

7.2.5 辅助能源的燃料供应应可靠稳定,燃料运输方式应通过对站址周围的运输和协作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辅助燃料管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应根据城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要求等合理规划;

2 管线宜沿现有道路布置,选择高差小、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减少与道路或铁路的交叉及对农业耕作的影响,满足与周边设施安全防护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规定。

7.3 站区内部规划

7.3.1 电站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功能,紧凑合理,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7.3.2 站区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分区,可分为集热场、发电区和其他设施区,站区总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场应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太阳能资源条件、地形地貌、设备特点、运行模式、施工及检修要求等合理布置;

2 发电区宜集中布置在吸热塔附近;

3 吸热塔、汽机房、熔融盐罐、直接空冷平台、冷却塔等荷载大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区域;

4 辅助燃料应单独分区存放,储热区域应单独设置;

5 站内进出线走廊规划宜减少或避免交叉。

7.3.3 电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

7.3.4 电站的防洪(涝)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区防洪(涝)标准应符合表7.3.4规定;

表7.3.4 发电区防洪(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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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吸热塔的防洪(涝)标准应与发电区的防洪(涝)标准一致;

3 定日镜场的防洪(涝)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 其他独立区域的防洪(涝)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7.3.5 站区场地设计标高或防洪措施应根据表7.3.4进行确定,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虽高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受波浪影响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和吸热塔散水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潮)位0.5m,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应低于表7.3.4的规定;

2 定日镜场场地标高应以洪水不淹没定日镜场电气控制设备,并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进行确定,且定日镜的基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 当采取其他满足防洪要求的可靠防洪措施时,场地标高可适当低于设计高水(潮)位;

4 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7.3.6 电站竖向布置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降低基础处理和场地平整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量宜填、挖方量平衡;

2 定日镜场宜保持原始地形,除地势起伏大的区域外,不应进行大范围的场地平整;

3 发电区和其他设施区竖向设计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布置形式;

4 建(构)筑物、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和维护的要求,并应排水顺畅。建(构)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根据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地排水、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mm~300mm,并应根据地质条件分析建筑物沉降的影响;

5 场地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能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并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口、排水口相适应。

7.3.7 电站应根据场地地形、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站外排水口等因素进行场地排水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自然散排或道路雨水口、场地雨水口、明沟等形式接入雨水排放系统;

2 定日镜场场地排水应充分利用天然排水系统,宜采用自然散排或明沟排水,分区排放。

7.3.8 电站站区管线布置可采取直埋、沟道及架空三种敷设方式。管线布置应从整体出发,结合规划容量、站区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及管线性质、生产安全等因素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区可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

2 可燃性、爆炸危险性的管线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车间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7.3.9 电站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站内外交通联系,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道宽度宜为6.0m。

7.3.10 电站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站区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人行道和检修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区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0m×18.0m;

2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 发电区环形道路及进出发电区的主干道路行车道宽度宜为6.0m,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4 定日镜场宜进行分区,各分区间道路和定日镜场外围环行道路行车道宽度宜为4.0m,采用低等级路面;

5 定日镜场内部宜设置检修通道;

6 发电区内应根据设备检修要求设置检修地坪。

7.3.11 电站厂界围墙除有特殊要求外,宜采用围栅形式,高度不应低于1.8m。

7.3.12 施工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布置应合理紧凑、方便施工和生活;

2 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路径;

3 应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